民间借贷拆伙债权债务要算清
发布时间:2021-01-22 12:19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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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中当一种良好的关系结束的时候,有时候会面临债权债务的关系,这种关系的存在就是致命伤。
本文讲述的主角原来是合伙人的关系,但是生意做不下去,面临解散的时候,他们之间也产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,2007年8月16日,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合伙做生意。2008年5月16日两人拆伙,对合伙期间的各种各类数目进行了结算,并于同日签订了《拆伙协议》,被告熊某应支付5千元给原告黄某,并具下欠条一份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,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。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归还欠款5千元。
对于他的这一说法,熊某则有另外的解释,因为熊某的儿子曾在这里做事,但是并没有拿到工资。同时原告没有负担合伙期间的房租、税收,还另外收走了一笔2千元的货款,均应从5千元的欠款中冲抵。
两者之间看起来理由都是十分的充分,法院究竟会采纳谁的观点呢?一审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,在合伙终止并经合伙双方结算完毕后,被告对所结欠的款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支付义务。被告辩称原告未付工资、房租、税收及多收货款,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,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该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。